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,老师继续讲《国际商法》三、大陆法及各国的法院组织
老师说,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,但都有一些共同之处。主要表现在: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;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。
老师说,各国法院都分为三级,即第一审法院、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。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,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。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,还设有商事法院、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,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、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。但商事法院限于第一审,所以并不成为与普通法院并行的体系。有些国家如意大利、荷兰、葡萄牙与巴西等国,已取消了商事法院,把这类案件移交普通法院受理。上诉法院主要是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,但对可以提出上诉的条件,各国有不同的规定。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审法院。有的国家则规定,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原判决,不能进行实体审理。
老师说,此外,有些国家如西德、法国、奥地利、比利时、意大利、芬兰、卢森堡、瑞典等国,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;有些国家如西班牙、瑞士以及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,虽然设有行政法院,但隶属于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庭,没有形成独立的审级层次;另外一些国家如日本、丹麦、挪威、阿根廷、巴西、智利、秘鲁等国,则不设行政法院。
老师说,有些国家除设有行政法院系统外,还有其它一些独立的司法机关,如西德设有劳动法,税法的最高联邦法院,瑞士设有关于海关法、军事法、社会保险法等的联邦法院。有些大陆法国家实行联邦制,其法院组织体系更为复杂,往往在州法院之上还设有联邦法院。
老师接着讲第三节 普通法的结构、渊源及其特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