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们街道主任也想把你挖过来呢,你们吕主任护的紧...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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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道和妇联开了联动会议,给她下达的第一个任务,就是画宣传画册。
1950年版的《婚姻法》第二条:禁止重婚,即有配偶不得再与他人结婚,也不允许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。
姜喜珠看到这么简单明了的一句话时。
只觉得...无从下手。
就这还要宣传,简直离谱,但她不能用网络发达的现代思维来思考这个年代的事情。
她听张雯说,这边很多村寨里,一些比较有威望的人家,都有纳妾,重婚的行为,不过他们的工作范畴不包括附近的村寨。
主要负责二里渡街道的棉纺厂,钢厂,以及军区政治部主动联系过来需要他们协助的工作。
军区没有独立的妇联组织。
涉及到军人和军属的婚姻关系的事情都是由政治部负责。
有些政治部处理不了的,又牵扯到妇女思想的,一般政治部会联系当地的妇联协助处理。
姜喜珠和陈青山,刘文瀚的事情,就处于军区政治部联系她们妇联上门协调的。
自从开完会以后,她接到了这个主题,就在研究各种法律条例里关于重婚的处罚。
因为1950年的《婚姻法》里没有明确规定重婚,纳妾会有什么处罚,不写清楚怎么处罚,再宣传也是没用的。
鞭子不打身上,谁也不知道疼。
她这几天一直在研究这些,找资料,找依据。
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。
1950年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: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她画画前,习惯性要先写好大纲和故事主线。
所以她首先要了解到足够的案例。
不知不觉,上班头一个星期就混过去了。
她和张雯打了很多电话,还走访了派出所,让派出所那边帮忙查查有没有相关的案子。